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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 创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发布日期: 2015-04-21 浏览次数: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我省将进一步创新公开招聘组织形式,推进初级岗位公开招聘实行全省或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在同一时间进行笔试考试,凡使用省里笔试试题的市、县(市、区),其考试时间须与省同步。该通知自2015年3月5日起正式实施。

  考试时间提倡与省同步

  通知指出,在保持高、中级岗位现有招聘方式的同时,稳步推进初级岗位公开招聘实行全省或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在同一时间进行笔试考试。考试时间提倡与省同步,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自主确定笔试时间。

  公开招聘采取笔试、面试、测试、现场操作、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省直事业单位初级岗位笔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下旬。凡使用省里笔试试题的市、县(市、区),其考试时间须与省同步。

  40岁以下可报初级岗位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禁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资格条件和歧视性、指向性条款。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

  公开招聘专业条件的设定应认真参照教育部相关专业学科目录进行规范设定和表述。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以在招聘简章中明确年龄要求,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初级岗位40周岁以下,中级岗位45周岁以下,高级岗位50周岁以下。

  可约定最低服务年限

  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核准的年度用编进人计划内,制定招聘方案,严格招聘程序。坚决杜绝擅自变通,违规操作,“绕道进人”,“萝卜招聘”等现象发生。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符合招聘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单位,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通知书。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应及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按规定办理工资、社会保险、档案等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招聘简章和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最低服务年限,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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