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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考试管理操作规程
发布日期: 2019-06-21 浏览次数: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检测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的主要手段。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学生良好的考风考纪,根据教务处有关规定,结合分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考试形式

1、在有利于检测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多种考试形式。

2、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原则上实行闭卷考试。根据课程特点,适合开卷考试及其它考试形式者,由任课教师提出考试模式、考试内容,经分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二、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一)试卷构成

1、试卷内容构成:①基础内容,考察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占题量的50%;②综合内容,考察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占题量的35%;③提高内容,考察学生的创新能力,要有一定难度,占题量的15%。

2、试卷题型构成:①客观题包括填空、判断、选择(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不定项选择)等题,占题量的40%;②主观题包括名词解释、简答、证明、计算、论述等题,占题量的60%。

3、试卷形式构成:一律采用标准试卷,题型和题目间不留空档,各题型中的小题按自然序列统一编号。学生答题时按各题的自然序列作答,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二)试卷库

1、各专业考试课程要逐步建立试卷库,每门课程不少于6套难度相当的试题,并根据教学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2、已建立试卷库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选取2份试卷,根据当前教学情况适当修正后使用。没有试卷库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命不少于3套难度相当的试题,由教研室主任选定或拼题。

3、考试命题的试卷,每类题型均应标明总分值及小题分值,并附有参*及评分标准。

4、考试命题的试卷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样式,一律用微机打印。

(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逐步建立试题库,以实现考试命题的标准化、科学化。

三、试卷审批

1、对入库试题,教研室主任要进行详细的检查,并在试卷库统计表上签字。分院院长负责审核,并在试卷库统计表上签字,加盖分院公章。

2、对即时命题的试卷,应于考试前两周出好。教研室主任应就试卷题型、覆盖面、难易度、分值比例、参*、评分标准、试卷样式等情况进行检查,在试卷审批表上签字。分院院长负责审核,并在试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分院公章。

四、试卷印刷、交接与保密

1、分院派专人将标准化试卷在考试前两周送交教务处。

2、试卷印刷后,分院派专人领取。领卷人领取试卷时要当面清点试卷页数、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在试卷领取单上签字。

3、试卷领回后,由教学秘书负责保管,杜绝泄密现象。

五、考试安排

(一)考试时间安排

1、期末考试在每学期最后2周内进行。

2、各专业公共必修课的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的考试时间由分院安排。

3、考查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1周内结束。

(二)考场及监考人员安排

1、期末考试的考场、监考人员由分院安排,报教务处审批。

2、学期初正常补考,公共必修课的考场、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安排;专业课的考场、监考人员由分院安排。

六、考场规则

1、严格执行“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准参加考试”的规定。考试前,分院办公室将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通知学生本人和监考教师。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擅自进入考场,经劝说执意不离开的,以“扰乱考场秩序”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准许参加正常补考。

2、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草稿纸之外,不得将书籍及其它物品(如手机、电子词典等)带入考场。一旦带入考场,必须按指定位置集中存放,违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3、考试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按指定座位入座。入座后将学生证放在桌子上,以备监考人员检查核实。一经查实证件不符者,按作弊处理。对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度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4、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弃考或提前交卷论处。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应由监考人员陪同。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者,做旷考处理。

5、开考后学生必须关闭通讯设备,保持考场安静,不得喧哗、随意走动。除因试卷印刷质量问题外,其他关于试题的问题一律不得提问。闭卷考试的答卷必须独立完成,旁窥、抄袭、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等各种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按作弊处理。开卷考试经教师同意可以看参考书,但需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互相抄袭、讨论或请他人代答,否则以作弊论处。

6、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已到时,学生必须停止答卷,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将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7、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处,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8、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必须服从。

七、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应提前15 分钟进入考场,清理布置考场,做到课桌面、桌内、座椅均不得有杂物,安排学生就坐。座位排列要求:纵列对齐,列间隔位。学生进场后清点人数,核对证件,检查学生是否按指定要求就座。

2、考试之前,向学生宣布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按时发放试卷。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

3、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监考时不得与考生交谈或作任何暗示,不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监考时不准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不准抄题、做题,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4、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对发现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当场取证,并记入“考场情况记录表”。对学生作弊现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监考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5、考试结束时,要认真整理、清点试卷、填写考场记录表,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做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八、考试违纪的认定和处理

(一)对违反考场纪律,不构成作弊行为,经警告仍坚持错误行为者,按违纪处理,成绩记录填写“违纪”,并以零分计。

(二)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作弊认定:

1、考试开始后课桌上(内)、座位旁仍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的(不论看与否)。

2、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7、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8、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发送、查看信息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在考试中途故意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11、用伪造、涂改证件或其他手段为他人*者。

12、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者。

(三)对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应当场认定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作弊情节等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同时在作弊考生试卷上标明“作弊”字样,没收其作弊材料,考后及时上报分院院长。分院对证据确凿、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及时报送教务处。

2、在公告栏张榜公布。

3、作弊课程以零分记。

(四)对无故缺考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成绩记录填写“旷考”,该课程以零分计。

(五)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六)对考试过程所有环节中作弊行为的各种其他形式的参与者均按上述精神处理。

(七)考试工作人员及教师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中,有违纪、失职行为者,按照《山东教育学院教学事故处理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九、阅卷、试卷分析与试卷保存

1、考试结束后,分院组织教师在指定地点将试卷评阅完毕,不得将试卷带回家中评阅。评阅期间,学生一律不准进入阅卷室。

2、试卷一律用红笔批阅,每个题目均应有评阅标志(扣分或得分),评阅标志必须统一(扣分和得分不得同时混合使用)。卷面评分凡有修改之处,必须有阅卷教师的签名。

3、两位以上教师授课的考试课程,必须实行流水评阅。

4、教师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划人情分、印象分。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时完成评卷时,必须自行找人或报请教研室安排他人评卷,不得拖延。

5、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成绩一般不得超过30%,如出现偏差,任课教师应提交本课程详尽的学习状态分析报告,做出说明和解释。

6、教师应通过试卷评阅,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组织考后讲评,并书面向教研室作学期教学情况和考试工作的报告,提出今后改进本课程教学的意见。

7、阅卷结束后,教师要同办公室负责人一起拆封,按规定登录成绩。成绩一旦上报后,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成绩者,应由原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分院院长审查同意方可改动,该书面报告附于成绩单后备检存查。

8、试卷存档的配套材料:考试空白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封面、考场情况记录单、试卷分析表等。

9、试卷要保留至学生毕业后1年,以便备查。

十、考试检查与汇报

1、系成立考试检查领导小组,对考试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指导。考试日检查巡视所有考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系办公室在每天考试结束后,汇总情况报教务处并注明违纪考生的姓名、班级、学号、考试科目和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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